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行驶时, 机动车驾驶人 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属于 交通违法行为 ,一次记1分。机动车的乘坐人员或者是副驾驶没有系安全带的,不扣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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