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害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说明》第一条,自然人因以下人格权利而被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和其他人格利益,受害者以侵犯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第二条违法使监护人脱离监护人,严重损害亲子关系和近亲之间的亲属关系,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受到以下侵权行为的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1)侮辱、诽谤、贬值、丑化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公开,利用死者隐私,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犯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五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条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和遗体受到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和孩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列出配偶,父母和孩子没有原告的配偶,父母和孩子,其他近亲提起诉讼,列出其他近亲第八条因侵权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者要求赔偿精神损害,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受害人对受害事实和受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