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法律保护,知情权具有法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可以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来进行认定的,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权被侵犯的,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权处理的。
一、知情权是什么?
知情权是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知情权能契合于现代社会并且其重要性日益突显的原因在于该权利之客体的“情报”、“信息”的巨大价值。公民是否占有以及占有信息的多少直接影响其参与管理国家和实现自身利益的程度。
因此,知情权的客体应当包括国家机关所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各种信息。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公民信息接受权和信息获取权;而后者更包括了不受公权力干涉以妨碍其请求权的权利,与要求政府机关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而且当公民的信息获取权遭到不当否决时,有权请求法院给予救济的权利。
二、公民知情权的主要内容:
从知情权的基本内容来看,既包括知晓属于公法范围的事务,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社会公共事务等,也包括对公民自身信息的知情。因此,说它的性质兼有公法权利和民事权利两方面特征是有根据的。总而言之,知情权就是公民可以知晓其感兴趣的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及与已有关的私人信息的权利。
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学术界尚无定论。有人主张知情权是一种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非民事权利;有人认为知情权主要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公法权利),但也具有一定成分的民事权利性质,尤其是其中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民事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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