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地铁范围内严禁携带的物品有: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地铁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时除外,其他特殊情由需经批准方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压力容器具等危险品;畜禽类、宠物类或其他可能妨碍乘客人身安全及地铁运营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易污损、严重异味、易碎、尖锐且无安全包装的物品;过长(1.8米以上)或超大超重的物品(如大型家电、电动或人力自行车等,已折叠的小型自行车、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除外);充气气球、铁锯、铁棒、铁锹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及卫生的物品。管制器具类: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等;2、菜刀、砍刀、美工刀等刀具,锤、斧、锥、铲、锹、镐等工具,矛、剑、戟等,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被刺伤、割伤、划伤、砍伤等的锐器、钝器。
法律依据: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 第四十一条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由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告。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公告,由轨道交通企业在车站内予以张贴。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携带危险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企业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不听劝阻,坚持携带危险物品进站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立即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