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在特定任务中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如手铐、脚镣、警绳等,以防止违法犯罪分子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其他危险行为。这些任务包括抓获犯罪分子、执行逮捕、拘留等,以及其他法律允许使用警械的情况。然而,在拘留所中,如果没有上述情形,警察不会使用手铐。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嫌疑人在拘留所没有上述情形,不会使用手铐。
拓展延伸
被刑拘或刑事拘留时,是否必须佩戴手铐?
在刑拘或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是否必须佩戴手铐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机关的决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否需要佩戴手铐可能会有所不同。手铐的使用旨在确保被拘留人员的安全,并防止其逃脱或对他人造成伤害。然而,手铐的使用也需要平衡拘留人员的权益和尊严。执法机关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使用手铐,例如被拘留人员的行为、逃脱风险、公共安全等因素。因此,被刑拘或刑事拘留时是否必须佩戴手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以确保违法犯罪分子不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进行其他危险行为。然而,在拘留所中,嫌疑人若没有上述情形,不会被佩戴手铐。手铐使用的决定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执法机关的判断,需平衡被拘留人员的权益和尊严。因此,被刑拘或刑事拘留时是否必须佩戴手铐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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