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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按当地健康体检单位要求为准,办理健康证时,发现不合格。则证明体检人身体有问题,不适合于从事卫生与食品相关的行业。
健康证不合格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有可能是一些重大的疾病,比如心脏的疾病或者是躯体的残疾,不能够适应相应的工作。另外,或许存在着重大的传染性疾病,比如活动性的肺结核,活动性的肺结核可以对患者本人,或者是具有周围的人群造成极大的威胁,所以是不能办理健康证的。另外,如果有肠道的传染性疾病,比如伤寒、霍乱、副伤寒或者是菌痢,这些情况也不能从事饮食、饮水、制药相关的工作,不能办理健康证。对于肝功能明显异常、转氨酶明显升高的情况,也需要等到正常以后才能再办理健康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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