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1、具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根据该条,姓名权被侵害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典型方式(同时不排除其他更多的方式):(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的姓名。(2)盗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3)假冒他人姓名,即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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