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交通工具、各类集体聚集场所等行业或者工作的人员需要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实行定期体检制度。因此,根据相关法规,需要做健康证的情况主要是从事特定行业或工作的人员,以及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健康而要求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
法律依据:
1.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七条:“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学校、托幼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公共交通工具、各类集体聚集场所等行业或者工作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卫生标准,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对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实行定期体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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