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死刑的规定如下: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50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适用死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什么是死刑死刑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死刑的适用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
注射死刑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注射死刑的条件: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哪些?
关于判处死刑的罪名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用7个条文设置了7种死罪:
(1)背叛国家罪;
(2)分裂国家罪;
(3)武装叛乱罪;
(4)投敌叛变罪;
(5)间谍罪;
(6)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7)资敌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用5个条文设置了14种死罪:
(1)放火罪;
(2)决水罪;
(3)爆炸罪;
(4)投毒罪;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破坏交通工具罪;
(7)破坏交通设施罪;
(8)破坏电力设备罪;
(9)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10)劫持航空器罪;
(1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2)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
(1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用8个条文设置了15种死罪:
(1)生产、销售假药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走私武器、弹药罪;
(4)走私核材料罪;
(5)走私假币罪;
(6)走私文物罪;
(7)走私贵重金属罪;
(8)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0)伪造货币罪;
(11)集资诈骗罪;
(12)票据诈骗罪;
(13)信用证诈骗罪;
(1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5)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5个条文设置了6种死罪:
(1)故意杀人罪;
(2)故意伤害罪;
(3)强奸罪;
(4)奸淫幼女罪;
(5)绑架罪;
(6)拐卖妇女、儿童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用2个条文设置了2种死罪:
(1)抢劫罪;
(2)盗窃罪。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用5个条文设置了8种死罪:
(1)传授犯罪方法罪;
(2)越狱罪;
(3)聚众持械劫狱罪;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7)组织卖淫罪;
(8)强迫卖淫罪。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用2个条文设置了2种死罪:
(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2)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用2个条文设置了2种死罪:
(1)贪污罪;
(2)贿赂罪。
在我国只有十分严重的犯罪行为才会被判处死刑,并且死刑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在对行为人定居量刑的时候才能对其处以死刑,如果是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那么就不能对其判处死刑。
相关内容: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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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对于死刑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缓期二年执行,法律没有规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应具备以下情节:
1、民愤不是极大的;
2、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3、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为严重的罪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
4、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属于有限责任能力的;
5、由于被害人的明显过错,引起罪犯一时激愤而杀人的;
6、犯罪分子出于义愤而杀人的;
7、其他特殊应当留有余地情形的。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行为人罪该处死刑,如果行为人罪不该处死刑,则不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罪该处死刑的罪犯,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或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法定条件,或者犯罪主体在智力上存在明显障碍,或者被害人本身有明显过错等。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届满,没有故意犯罪的,可以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判处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执行死刑,由缓期二年执行单位将材料报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呈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一般都会做出改判。
如果改判以后,罪犯再犯故意犯罪,就不能再执行前面的死刑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一般来讲,只要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绝大多数在二年以后会改判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大部分会被带手铐或和脚镣,再行犯罪的可能性很小,两年考验期满后被执行死刑的非常鲜见。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如果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十分严重、十分恶劣的,此时是会被判处死刑的,但是也是可以判处死缓的,需要注意的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是有法定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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