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一)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主体、案由、管辖等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根据什么情况、对什么机构或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二)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对一个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也可以说,如果对同一案件,原告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在一次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多次诉讼中分别提出。
(三)原告对一个民事案件,提出多少项诉讼请求,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完全由原告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和其愿望、需要来决定。当然,诉讼请求应该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必然或或然、或多或或少的联系,不能毫不相干。即使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多、过于牵强,也没有问题,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四)关于“两份合同可否在一个起诉状里起诉”这个问题,一般是可以的。如果两份合同都是证明同一个事实的,构成一个独立的案件,是完全应该在一次诉讼中提供的。即使两份合同证明两个不同的事实,构成两个独立的案件的,如果存在类似情形,人民法院也可以合并审理的。同样的道理,三份、四份、甚至更多的合同都是可以在同一个起诉状里提出的。
(五)民事诉讼,比起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因为其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当事人有更大、更多、更宽松的权利,原告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需要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无需有太多顾虑;同样,人民法院也会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更宽松的环境、条件,以实现对案件依法、公平、合理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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