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所有制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也就有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包括村集体、乡镇集体等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全部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也就是全民所有。国家赔偿是指,一般集体土地(目前比较多的是农村土地征用)根据每个不同的地区的标准进行一定的赔偿,先到集体,再分配到集体里的人员。如果是国有的已经出让的用地赔偿,就需要根据土地使用的具体的年限、所处的地段等来计算,而主要的还是对于地面建筑物的赔偿。
我国的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就目前来讲,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也还没有制定有关的单独的补偿制度,因此,就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是根据不同的地区而制定。但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三种,一是根据被征收的房屋的具体价值来补偿;二是征收房屋造成的需要搬迁和临时安置的,需要对这部分进行补偿;三是因为征收房屋的行为造成了当事人停产、停业的,要对其损失进行补偿。
上述规定的只是在征收国有土地时,对其上的房屋的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征收房屋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会被同时收回。那么在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价值进行了补偿后,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无偿收回的,对于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就应该是包含了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该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
根据以上对各个法律规定的分析,对于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虽然法律规定不统一,相互之间不衔接,但是就整体上来看的话,在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牵涉到的补偿问题,其建立的是“房地一体”的基本补偿制度,也就是通过补偿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的形式来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的补偿,在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价值中就已经包含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土地开发的实际情况的专门规定,可以理解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不动产的建设情况,是对土地的使用年限作了考虑。在实际当中,关于土地的使用年限的价值,实际上体现出来的是土地的市场价值,补偿的时候,在对土地上的房屋价值作评估的时候就可以把该价值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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