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卡的期限一般不可以超过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章了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查封或者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冻结财产的规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公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举措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章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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