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地铁是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工具,具有一般公共交通的特点,同时又具备轨道交通工具的特征,根据地铁的这些特征,笔者认为,负责地铁运营的公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有以下三种定位:
1、地铁公司是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
2、地铁公司是客运合同的承运人。
3、地铁公司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
法律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及建设规划征求意见阶段,应当综合考虑与城市规划的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需求、运营安全保障等因素,对线网布局和规模、换乘枢纽规划、建设时序、资源共享、线网综合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线路功能定位、线路制式、系统规模、交通接驳等提出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征求意见阶段,应当对客流预测、系统设计运输能力、行车组织、运营管理、运营服务、运营安全等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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