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一:对自然人的限制。
1、不得乘坐飞机、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2、不得在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3、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及租赁写字楼办公4、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得出外旅游、度假及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5、不得出国出境6、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均属被执行财产范畴。
限制高消费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限制。
1、不得履行为其单位办理财产抵押、转让及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职务行为2、不得以公款在宾馆、饭店、酒楼、歌舞厅、西餐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也不得批准其工作人员以公款进行上述消费3、不得在单位报销乘坐出租车、火车卧铺、飞机、轮船四等以上舱位等交通费用4、不得出国出境5、不得向其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和分配红利6.其单位财务状况需每月定时向法院申报,并随时接受审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人名单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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