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
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对于企业以上述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其目的及其经济利益产生方式可以进一步分类。如果企业为了在经营活动中销售或是为了进一步开发后进行销售,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分类为存货。如果企业在长期内自用,比如用于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经营管理,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分类为无形资产。如果企业用于资本增值后对外出售,其目的与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分类为存货)是不一样的,则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分类为投资性房地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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