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残疾人的政策如下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本市重残无业人员,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30元。
2、本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低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颁发的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补贴发放形式
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
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套取,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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