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需具备如下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按婴儿出生后计算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于临时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临时执行的,由看守所或者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临时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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