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男方 与女方 现因感情不合自愿分手,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1、男女双方非婚生子女 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 元抚养费,每月1日之前,女方将当月抚养费用打入男方指定的账号。
2、女方每月逢单周六上午九时到男方处接孩子探视,晚八时之前送回男方处。遇有长假及特殊情况的探视,由双方另行协商。
3、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位于市 路 号 室房屋系男女双方共有房产,分手后属于双方的财产份额归女所有,男方放弃自己在该房内的财产份额。
4、双方无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5、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保险及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已无其它财产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如果女方在怀疑期间男方提出离婚,那么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般是无效的,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是法院认为男方提出的请求是有需要受理的,那么这样的情况下是可以离婚的,双方签订的怀孕期间离婚协议书也具有效力。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