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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是不是就是失业证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09-30 21: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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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证是不是就是失业证

是;一、就业创业证是失业证吗。失业证和就业创业证性质是一样的。就业创业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创业证。二、该如何办理。(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街道、乡镇负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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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是;一、就业创业证是失业证吗。失业证和就业创业证性质是一样的。就业创业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创业证。二、该如何办理。(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1、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街道、乡镇负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就业创业证是失业证吗
失业证和就业创业证性质是一样的。
就业创业证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地常住人员,本地户籍的可到户籍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非本地户籍的可到常住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并办理就业创业证。
二、该如何办理?
(一)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有本地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及非本地户籍的劳动者,在常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街道、乡镇负责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工作的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进行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学历等有关证明,由用人单位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统一申领。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手续;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还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相关证明;
(三)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按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1、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本人户口、身份和毕业(肄业)证明;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本条(一)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因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除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相关证明;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除第(一)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外,应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和原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相关材料。
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因停产、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还应提供停止经营的证明。
(四)其他符合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但没有纳入失业登记范围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人员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五)其他事项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
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制度。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应从发证次年开始,每年持证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审验时间为发证时间的对应月份。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手续。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满一年仍处于就业状态的不再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注销。
1、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死亡的;
5、入学、服兵役;
6、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未按规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度审验的;
9、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三)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五)《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审验。定期审验的具体对象范围、内容、程序和要求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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