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育险新规定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0:40:31
吉林省生育险新规定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导读法律分析: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
吉林省生育险新规定
法律分析: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