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有两种住房补贴,分别是公租房租金补贴和市场租房补贴,标准都是不同的。
一、公租房租金补贴补贴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租金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4、所承租的公租房是通过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补贴标准:
1、公租房租金补贴计算公式如下:公租房租金补贴=公租房租金标准×补贴比例×补贴面积。
2、公租房租金补贴面积:公租房租金补贴建筑面积上限为60平方米。承租家庭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补贴面积上限的,按上限取值;低于上限的,按实际承租建筑面积取值。
3、分档补贴比例。
二、市场租房补贴补贴对象: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可以申请市场租房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家庭租赁的住房须符合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
补贴标准:
1、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外,其他各区实行统一的市场租房补贴标准,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租赁住房的租金超过该户租房补贴标准的;
按租房补贴标准确定租房补贴,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房补贴。
2、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4个区的市场租房补贴标准,由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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