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生育保险2022政策: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完孩子后,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为职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为社保机构。
正常情况下,生育津贴先由社保局发放到单位账户,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账户;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前女职工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不再需要支付产假工资,低于平均工资的,公司需要弥补差额。超过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标准或者企业未向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可以要求企业缴纳产假工资。
在产假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剖腹产与顺产之间的区别。根据国家最新的产假规定,孕妇的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加到98天,而晚育的妈妈产假再增加30天,总共128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产假。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生育津贴等福利,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022苏州产假新标准: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法律依据: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
(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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