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2)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3)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十二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5)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6)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救助金、帮困助学金、奖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等;
(7)政府和社会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医疗救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8)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9)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10)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最低档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11)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1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所得;
(13)政府发放的物价补贴、节日补助、一次性生活补贴金;
(14)残联发放的残疾人护理补贴、教育补贴、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低保内重残补贴等残疾人专项补贴经费;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外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金;政府发放的老年补贴、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
(15)归侨生活补助费;
(16)政府给予的良种补贴及其他强农惠农资金;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法律依据:《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 核算家庭收入时,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
2、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3、政府发放的老年人补助、残疾人补助、老党员补助、困难党员补助,临时性救济金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4、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补助金、保险费、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农村医疗救助金;
7、社会为特殊困难群众捐赠的款物;
8、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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