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欺诈客户行为的种类:《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将欺诈客户行为分为10类: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证券经营机构违背被代理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证券;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处理证券买卖委托;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证券买卖书面确认书;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办理清算、交割、过户、登记手续等;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证券用作抵押;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或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人代理人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募说明书;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交易收益或允诺赔偿客户投资损失;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可见该《办法》对欺诈客户的行为主体规定地较为广泛,包括发行人及其代理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而《证券法》仅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欺诈客户的行为作了规定。《证券法》第73条规定欺诈客户行为的种类如: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私自买卖客户账户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一、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是否要提交担保物?担保物包括哪些?如何提交?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之前需要提交担保物。
担保物包括现金和担保证券。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所属证券公司的规定。一是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是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证券所规定的其他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二是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担保证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指令,于日终记减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记增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