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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后谁是优先债权人?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05: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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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后谁是优先债权人?

法律分析: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与购房者切身相关的是优先债权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购房者购买商品住宅且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购房者属于优先债权人范围,要高于施工单位,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购房者的生存利益,但商铺的购房者是奔着投资去的,并不属于《批复》中所指的购房者,也就不列入优先债权人范围。破产债权清偿顺序。(1)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2)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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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律分析: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与购房者切身相关的是优先债权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购房者购买商品住宅且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购房者属于优先债权人范围,要高于施工单位,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购房者的生存利益,但商铺的购房者是奔着投资去的,并不属于《批复》中所指的购房者,也就不列入优先债权人范围。破产债权清偿顺序。(1)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2)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法律分析: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与购房者切身相关的是优先债权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购房者购买商品住宅且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购房者属于优先债权人范围,要高于施工单位,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购房者的生存利益,但商铺的购房者是奔着投资去的,并不属于《批复》中所指的购房者,也就不列入优先债权人范围。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1)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

(2)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3)普通债权,按债权比例清偿,不具有优先性。举个例子:甲公司欠乙70万,欠丙20万,欠丁10万,乙丙丁均为普通债权,甲破产了,只有10万元,则乙丙丁按:7:2:1,分别受偿7万、2万、1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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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破产后谁是优先债权人?

法律分析:开发商进入破产清算,与购房者切身相关的是优先债权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定,购房者购买商品住宅且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后,购房者属于优先债权人范围,要高于施工单位,目的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购房者的生存利益,但商铺的购房者是奔着投资去的,并不属于《批复》中所指的购房者,也就不列入优先债权人范围。破产债权清偿顺序。(1)有担保的债权就担保物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受偿。担保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有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2)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就被保全的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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