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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13: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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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2、伦理性;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3、强制性;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一、离婚协议可以加附加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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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1、广泛性;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2、伦理性;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3、强制性;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一、离婚协议可以加附加协议吗。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一、离婚协议可以加附加协议吗

离婚行为是不允许附条件的,第一原因是,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发生确定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况,婚姻当事人双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确定的存续,要么确定的解除。很难设想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某种条款,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所附条件使得本应确立的夫妻的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不仅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违背了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凡是发生在身份关系上的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收养关系的解除等,一经附加条件则构成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在协议离婚中绝对不允许附加条件。如果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附加条件,构成了条件和离婚法律行为内容的矛盾,其协议离婚行为均应无效。比如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对方不允许再婚,如一方再婚离婚效力终止。这种协议不仅内容具有为发行,也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飘忽不叮,违反身份关系单一性和确定性特征,因而是无效的。

二、三代以内不能结婚的理由是什么

三代以内不能结婚的理由如下:

第一,基于伦理观念的要求。从伦理观念上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二,基于优生学的理论。根据遗传的规律,血缘很近的亲属间结婚生育,极易把双方某些精神上、生理上的缺陷和疾病遗传给子女,有的甚至隔代遗传,造成先天性疾病。这既给家庭带来不幸,又会使整个民族的人口质量下降,于国家于家庭均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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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2、伦理性;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3、强制性;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一、离婚协议可以加附加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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