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产生交通费用的,赔付的责任由事故的责任人承担,受害人要求交通费赔付的,要提供相应的票据凭证。
交通事故交通费赔偿标准是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计算。交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需的普通工具的票据。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交通费等于往返费用乘以往返次数乘以往返人数。
车辆出交通事故后理赔流程如下:
1、通知投保的保险公司;
2、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3、受理申请后,准备相关的理赔材料并提交;
4、核定保险责任后,签订赔偿保险金的协议,支付赔偿金。
交通事故索赔赔偿依据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掌握。一般以普通的交通工具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火车卧铺等,但受害人应当说明使用的合理性。在紧急情况下,还可以乘坐飞机,受害人也应当说明正当理由。
受害人的家属为处理交通事故从外地到交通事故发生地,其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为标准,乘坐轮船的应以三等客舱为标准,一般不允许乘坐飞机。超过标准的,超出部分只能由受害方自行承担。
交通费票据能够符合上述标准的,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为交通费票据是根据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来审核认定的,如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则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与就医人数、时间不符的票据不认定。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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