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属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具体如下: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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