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及量刑标准。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和实施非法收购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情节轻重,量刑标准包括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并处罚金,有期徒刑五年到十年并处罚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也会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一、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怎么量刑
1、如果有非法捕杀、收购、买卖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就需要被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并且根据情节的轻重同时可以处相应的罚金;
2、如果非法捕杀、收购、买卖等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手段情节严重的,就需要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到十年并且需要同时处相应的罚金;如果是违法手段情特别严重的就需要被处至少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处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违法者名下的全部财产。
3、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去非法捕杀、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除直接负责此事件的人需要进行量刑,单位及单位对此次事件的直接管理人或者他人负责人都是需要进行处罚的。单位一般都是处罚金,相关的负责人都是需要按照个人杀害、收购、买卖野生动物的罪进行量刑。
结语
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故意和客观方面的实施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处以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对于违反狩猎法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刑罚或罚金处罚。对于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人的处罚,根据个人的行为性质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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