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根据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根据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人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拓展延伸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指在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担保责任通常包括偿还借款、支付利息、承担违约责任等。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相同的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追偿;二是次级责任,即担保人在借款人违约后,债权人先向借款人追偿,如果借款人无力偿还,则担保人才需要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明确了解自己的担保责任及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并在签署担保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连带保证则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当清楚了解自己的担保责任,并在签署担保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条款,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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