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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来源:懂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3-10-01 2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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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的案件如下:(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一、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的。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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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的案件如下:(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一、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的。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的案件如下: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一、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

—、没有犯罪事实的。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屋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自诉状怎么写

刑事自诉状主要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其中,首部,主要写明自诉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如果自诉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还应写明诉讼代理人的有关情况。正文,是刑事自诉状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诉讼请求;具体写明被告人侵犯自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性质以及在法律上所构成的罪名,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具体请求。(2)事实与理由着重阐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包括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并援引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加以论证,说明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合法性。(3)证据部分逐个写清证据、证人名单及其住所,以便法院查证核实。尾部,依次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自诉人的姓名、自诉时间、附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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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的案件有哪些

法院不予受理的刑事自诉的案件如下:(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一、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形。—、没有犯罪事实的。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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