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的主要要素包括:侵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的客体要件,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行为、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客观要件,一般主体的主体要件,以及故意的主观要件。
法律分析
会构成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的要素有: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拓展延伸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刑事构成要素分析
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刑事构成要素分析是指对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素进行详细的研究和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刑事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非法出售的对象必须是野生动物,而非经过合法养殖或者经营的动物。其次,交易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此外,构成要素还可能包括涉及的交易数量、交易方式、交易地点等因素。在刑事构成要素分析中,还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和司法实践的适用。因此,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刑事构成要素进行全面分析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环节。
结语
根据以上要素,非法出售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侵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进行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刑事构成要素进行全面分析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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