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后,征收方未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支付补偿款,若征收方强拆房屋,被征收人可通过同样方式维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前必须支付补偿费用,否则不得进行拆迁。
法律分析
1、被征收人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方迟迟不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以不进行搬迁,并且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要求对方支付拆迁补偿款。如果征收方在没有支付补偿款的情况下强拆房屋的,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来维权。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拆迁人不支付补偿费用的,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迁,支付补偿寺款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
拓展延伸
拆迁协议补偿款迟迟未到手,如何维权?
当拆迁协议补偿款迟迟未到手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权。首先,与相关部门或拆迁方进行沟通,了解款项延迟的原因,并要求明确的解释。如果沟通无果,您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益和可行的法律途径。同时,收集相关证据,如拆迁协议、签字凭证、通信记录等,以支持您的维权要求。如果需要,可以向相关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补偿款的支付。在整个维权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合作,坚持捍卫自己的权益,争取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案。
结语
及时维权,保护权益。当拆迁补偿款未支付时,被征收人有权不搬迁,并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支付。依据法规,未支付补偿费用不得强拆房屋,支付后方可进行拆迁。若款项迟迟未到手,建议与相关部门沟通、咨询律师,明确权益和法律途径。收集证据,如协议、凭证、记录等,支持维权要求。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公正解决方案。坚持捍卫权益,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声明:本网页内容旨在传播知识,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