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自书遗嘱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是:
(1)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打印;
(2)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同时,自书遗嘱也应具备其他形式遗嘱的基本要件:
1、立遗嘱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系亲自实施该民事行为;
3、遗嘱内容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个人财产;
5、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期间,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会在生前立下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
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脑的普及,当事人以电脑打印遗嘱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中,现在大多以打印件的形式出现,由于在公证和律师见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和律师都会核对立遗嘱人的身份、并对立遗嘱人作相应的笔录,而后再以打印件的形式制作遗嘱,所以,在这类形式的遗嘱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打印件的法律效力理应予以认定。
打印遗嘱要被认定为有效性,应有其严格的认定。
自书打印遗嘱除具备遗嘱成立的相关必备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亲自打字和打印。打印遗嘱是由电子文件转化而来,不可能像亲自书写的遗嘱一样只存在唯一性,如要认定其真实有效性,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打字和打印。由于在案件审理中,立遗嘱人必然已经去世,如何认定系其亲自打字和打印的,常需依靠证据优势原则和办案法官的生活常识。例如,立遗嘱人生前是否常通过使用电脑打字进行文字操作;该打印遗嘱的电子版本是否存在于立遗嘱人经常使用的电脑中或电子媒介中(当然,立遗嘱人有时候并不使用这些电脑进行操作)。如果立遗嘱人自己不会打字,而是请他人代为打字和打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份遗嘱是否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呢?笔-者认为,此类打印遗嘱虽然可能口授了相关遗嘱内容,但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故该份遗嘱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主张遗嘱继承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及证人,证明遗嘱是他人代为打字和打印的。
2、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由于是自书遗嘱,故必须有立遗嘱人亲自签名。如果当事人证明遗嘱电子稿保存于立遗嘱人的个人电脑中,但遗嘱上缺少立遗嘱人亲自签名的,就很难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如果遗嘱缺少订立遗嘱的时间信息,笔-者认为应当探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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