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一种民俗,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为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一定的钱物,作为联姻的意思表示,多数情况下,彩礼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行为。
现下,我国法律上不提倡彩礼,但也不禁止。因为彩礼有利有弊,有的男方家庭为了结婚,往往给与女方家远超出自己财产能力的彩礼,使得家庭存在诸多的不稳定因素。考虑到这方面,我国法律还对彩礼予以了一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原因在于我国大部分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如果没有结成婚或结婚不久就离婚,彩礼的真实目的也就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对于刚结婚就离婚的,是符合上述彩礼返还的条件的,至于如何具体退还,建议可以先双方私下协商,协商时可以适当让步以达成协议;如果协商不成的,建议可以第一时间起诉到人民法院解决。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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