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申请和审批的时间规定:对被判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高级法院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复杂或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对被判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中级法院在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复杂或特殊情况可延长一个月。根据最高法院解释,对不同情形的减刑和假释案件也有相应规定,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无期徒刑罪犯、有期徒刑罪犯、管制拘役罪犯和社区矫正对象。
法律分析
假释从申请到出狱一般需要一个月,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具体规定如下:
1、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2、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扰拍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历歼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四)对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以内作出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减刑,由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减刑建议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裁定。
结语
假释程序根据不同情况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也有相应的处理时间限制。法律客观,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对被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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