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一、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有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设立办事机构。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
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
作,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仲裁员有以下几点的职责:
1、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审查,参加仲裁庭活动。
2、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劳动保障争议处理意见。
5、宣传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贯彻执行。
6、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政策解释服务工作。
7、协助书记员做好调解、仲裁文书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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