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不一定在派出所进行。如果要报案的话,就要到派出所去做一个笔录证实,笔录不一定是在派出所里面做的,但若不是当场能解决的事,都要去派出所做笔录。笔录不是单一的记录行为,还需要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够证明笔录的可信性。为解决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同步技术难题,国家出现了笔录五同步综合录制系统,即笔录打字、录音、录像、时间、现场示证五个过程同步录制在一个界面上。
一、交通事故现场未拍照应怎样处理
交通事故现场未拍照应报警处理,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定事故责任。交警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以下调查:
1、调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间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
2、提取或保存现场证据材料;
3、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如果现场不具备制作询问笔录的条件,可以通过录音和录像记录询问过程;
4、其他调查工作。
二、现场勘查笔录存在的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1.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犯罪现场由于外界环境因素,处于变化中,因此现场勘查要求突出一个快字。有的侦查人员主观上缺乏应有的认识,怠于出现场,有的草草制作了事,有的为了配合证明案情,事后擅自删改笔录内容。
2.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现场勘查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地勘验检查或记录现场情况,但有的侦查人员凭自己主观臆断,对案情妄下论断,然后以错误论断进行现场勘查,任意夸大或缩小。
3.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章节均对现场勘查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但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笔录制作人员不符合主体资格、制作笔录过程中无见证人在场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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