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噪音扰民的法律法规有: 1、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以及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晚上22点至次日6点,一类生活区域噪音在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噪音在65分贝以上的,则为扰民; 2、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处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对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
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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