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是指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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