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放人时间无统一规定,一般在上午9点至10点之间。被拘留人解除拘留时,拘留所应按时发还财物,并出具解除拘留证明。拘留所民警需对被拘留人的身份和物品进行检查,并在登记表上记录原因、时间、去向,并录入管理系统。
法律分析
1、拘留所一般早上几点放人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都是上午9点以后10点以前放人。
2、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3、根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民警在被拘留人登记表上登记被拘留人出所原因、时间及去向并签名,并录入拘留所管理信息系统。
拓展延伸
拘留所释放时间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
拘留所释放时间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会因不同地区和拘留所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拘留所在早上的几点进行人员释放。具体的放人时间可能会因拘留所的工作安排、人员数量等因素而有所调整。在拘留所释放人员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请家属或朋友提前了解拘留所的放人时间规定,以便及时接人;2.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和文件,以便顺利办理出所手续;3.在接人时要保持礼貌和秩序,遵守拘留所的规定;4.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延迟释放,请提前与拘留所沟通并获得许可。以上是关于拘留所释放时间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的简要说明,具体情况请根据当地法规和拘留所规定进行了解和遵守。
结语
拘留所释放时间规定及相关注意事项因地区和拘留所而异。一般来说,拘留所在早上几点放人。请提前了解放人时间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办理手续。在接人时要礼貌有序,遵守规定。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与拘留所联系。以上是简要说明,具体请遵守当地法规和拘留所规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拘 传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三节 监视居住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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