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一、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到底由谁制定
首先,失地农民要弄清楚哪一级政府有权利制定各项补偿标准。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国家制定,并通过法律形式颁布实施,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根据相关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国家制定,省级人民政府无权制定,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制定除国家制定补偿标准之外的征地补偿标准,市(州)、县(区)、镇级人民政府均无权制定各项征收补偿标准。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国务院代表国家通过政府文件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当地具体的征地补偿标准,其中包括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其次,失地农民要弄清楚什么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及农用地等级等因素,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在主导性农用地类别和耕作制度条件下,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及相关附加收益为主要依据进行测算。以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同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需要等其他条件,确定补偿倍数,计算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制订时要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测算。已经完成了农用地定级的地区,应充分吸收农用地定级成果。已完成农用地征收价格评估的地区,要充分考虑评估结果。要尽量采用多种方法分析测算,合理确定一定区域范围内的统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再次,被征地农民要弄清楚哪些区域的耕地被征收适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哪些区域又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般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他区域适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另外,为指导各地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原国土资源部已下发两份指导意见,各地区应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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