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销售应标明产地、有包装,并注明品名、日期、供货单位,质量合格。零售药品应准确无误,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更改或代用处方药。城乡集市可售中药材,需遵守国务院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需经下级审查后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上级机关不得要求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法律分析
产地。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在发运中药材时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应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在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拓展延伸
中药材销售监管政策的规定
中药材销售监管政策的规定是指针对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中药材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中药材时必须符合一系列要求,包括药材的质量标准、采购渠道、储存条件、销售记录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还需要遵守药品监管部门对中药材销售的审批、许可和备案要求。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中药材的质量安全,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中药材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结语
中药材销售监管政策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中药材质量和安全。药品经营企业应标明产地、提供包装,并注明品名、日期、供货单位等信息。零售药品时要准确无误地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处方药品。审批和许可环节要遵循法定程序,避免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药品经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中药材销售合法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应当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应当标明产地。
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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