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割应按约定或法律规定,若双方均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则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经济条件分割;若仅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则应适当考虑房屋来源并给予经济补偿;若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则不能分割。
法律分析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分割首先要看当事人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拆迁安置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话,在离婚时是绝对不能分割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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