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拆迁的房屋按被拆迁房屋的财产归属来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拆迁房屋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是由夫妻共同支付房款并婚后取得房产证,那么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如果被拆迁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其婚前租赁房屋,婚后被拆迁,也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
一、征地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要看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还是私房,公房还是私房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认定不同。
如果拆迁的房屋是私房,则要确定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个人财产,则拆迁补偿款也相应的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如果被拆迁的房屋是公房,则要考察当地的拆迁政策,看补偿款中有没有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在许多地方拆迁补偿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积为依据进行计算的,并未考虑同住人的因素。因此,此时的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二、婚前房屋婚后动迁女方是否有份
需要分情况处理。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这里又分两种情况,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采用的回迁安置方式的不同,一种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行拆一还一取得的回迁房;这种情况应当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因增购面积而夫妻二人缴纳了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出资,在确定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同时应当将缴纳费用的一半予以返还另一方。另一种情况是,被拆迁房屋是集体土地性质的,安置时按人头计算面积的,夫妻双方当然对于自己享有的安置面积享有一定份额。而对于增购面积,如果用被拆迁房屋的面积进行折抵的,属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如果是夫妻二人缴纳部分房款购买的,二人对于增购面积均有份额;属于折抵与现款相结合的,要确定相应的比例再进行分割。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时按人头计算的,只要二人均享有了拆迁安置面积;那么夫妻双方对于回迁房屋产权享有一定份额,而不论回迁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或是夫妻一方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对一方的赠与,应当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那么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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