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的程序不同,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时间也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下面几种情况:1、如果交通事故的案情简单、责任清晰的,交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这时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当场作出;如果因为天气等原因不具备当场作出的条件,那么交警应该在三日内作出认定书;2、如果交通事故认定适用普通程序,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在调查之日起10日内,由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作出;3、如果交通事故需要鉴定或者检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检验结果作出之日起5内制作;由于事故鉴定需要一个月左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事故认定书通常需要一个月以上的时间才能做出;4、如果有肇事逃逸的情况出现,事故认定书会在查获肇事人和车辆之日10日内做出;但是通常会出现长时间难以查获肇事人的情况,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明确了,即使没有查获肇事人,如果受害人要求做出责任认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的10日内做出认定书。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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