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案件就其本质而言应属于公诉范畴。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因此,重婚案可以由被害人提出自诉,也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重婚罪,如有证据证明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然后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重婚罪的起诉,不是行使所谓的“追诉权”。法律规定,危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会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追诉,而侵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情节简单轻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诉权则由被害人行使。还有例子就是自诉人可能只起诉一方,那么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是不是姑息另一方呢?情节严重的话,当然不可能了,人民法院应该可以劝说其改变请求事项,否则可驳回其自诉并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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