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由市、县级政府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情形包括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拓展延伸
房屋征收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解析
房屋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个人或单位的房屋进行征用或征收的行为。房屋征收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公告通知、评估补偿、协商签约、过渡安置等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征收决定由政府部门负责,需提供合法合理的征收理由。法律规定了征收补偿标准、程序及权益保障措施,确保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征收程序和法律规定的解析有助于了解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和权益保护,为相关方提供参考和指导。
结语
房屋征收程序严格依循法律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包括国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需要。被征收人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征收补偿标准和程序也有明确规定。了解征收程序和法律规定,有助于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如有疑问,请咨询律师,获取专业意见和保护。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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