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征集一定数额金钱和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税是国家税收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依法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费即各种行政收费,是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者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作为一种公益服务。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偿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对人获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对人的公益服务,则应支付一定费用。
2、法律依据:《宪法》
第十三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且在《专利法》、《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等多部法律中做出了不同情况下对土地以外多种权利征收的补偿性规定。
(1)征收对象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
(2)征收的形式是行政行为;
(3)征收目的是为了公用事业,特别是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4)传统征收以完全补偿要件,而且大多是事先补偿。
一、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效果:行政征收的结果是将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收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2.是否有偿:行政征收一般是无偿、强制性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行政征用应当给予相对人适当比例的补偿。
3.行为性质:行政征收一般是特定国家利益需要,但行政征用具有一定的应急性,针对突发性的公共事件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危机情况,这种情形下就可能发生行政征用。
4.内容:行政征收一般包括税费征收和财产征收,如个人所得税、排污费、港口建设费、公路养路费等;行政征用针对财产使用权或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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