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主体变更指的是债务的转移,也即债务的受让。即是说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但是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而且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因此借款主体的变更,应该按照上述关于债务受让的规定来进行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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